交基20–40
72.06.24基港忱棧倉字第00013210號函發布
87.06.08基港棧倉字第0000010716號函修正
95.02.03基港棧倉字第0950002083號函修正
97.07.22基港棧倉字第0972610871號函修正
一、為維護港區安全,依商港法第三十條暨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特設立轉口低度危險
物品貨櫃存放場(以下簡稱本場),供堆儲轉口低度危險物品貨櫃。
二、本場儲放之低度危險
物品認定標準(如附件一
),如認定發生疑義時,由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棧埠管理處倉儲課簽港務長裁處。
三、利用本場儲轉「轉口低度危險物品貨櫃」(以下簡稱轉口貨櫃),委託人應依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向本局申請許可。
四、 進場手續規定如次:
(一)委託人應檢送進場申請書(如附件二
),經關稅局駐場關員核簽後,附轉口貨櫃清單及委託單向西岸南櫃場申請進場,並採由船邊直接拖至本場存放。
(二)西岸南櫃場受理進場申請時,應在電腦港棧連線上查詢或列印危險
物品裝卸許可資料
,經值班主管簽核後,連同轉口貨櫃清單及委託單一併交該場管理員查對,以憑調派作業機具。
(三)日夜進場隨到隨辦,夜間進場應於當日二十時前申請。
(四)凡轉口貨櫃在港區轉運,須行駛碼頭管制區外道路者,先向關稅局辦理押運, 再向承辦卸船倉庫核發轉運貨物車輛通行單。
五、 提櫃手續規定如次:
(一)委託人憑原申請進場之委託人所發提單經關稅局駐場關員簽准放行後,併提櫃申請書(如附件二)及委託單向西岸南櫃場申請提櫃,並由本場直接拖至船邊
裝船。
(二)西岸南櫃場受理提櫃申請時,應在電腦港棧連線上查詢或列印危險
物品裝卸許可
資料,經值班主管簽核後,連同提單、委託單等交該場管理人員核對提單與進場時之轉口貨櫃清單之櫃號相符後,始可提櫃。提單經委託人簽註提清後,併
同提櫃申請書、轉口貨櫃清單,由西岸南櫃場收執。提單再連同裝卸報告表一併送營運課。
(三)日間提櫃隨到隨辦,夜間提櫃應於當日二十時前申請。
(四)凡轉口貨櫃之提櫃在港區轉運,須行駛碼頭管制區外之道路者,先向關稅局辦理押運,再由本場核發轉運貨物車輛放行單。
六、凡進出本場之轉口貨櫃,委託人必須在進出口貨櫃總清單上加註「進存(提自)
西岸南櫃場轉口低度危險物品貨櫃存放場」字樣,提供裝卸船作業倉庫備查。
七、貨櫃清單須詳列櫃數、櫃號,並由船公司簽章,貨櫃清單需更正時,須檢附船公司更正單始予受理。
八、委託人須確實遵守基隆港港區裝卸危險
物品作業實施要點內所載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