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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貨櫃輪附載一般貨物及一般貨輪附載貨櫃作業要點
 
                         89年2月29日基港業企字第04145號函修訂

一、本公司為明確劃分貨櫃輪附載一般貨物及一般貨物附載貨櫃,建立合理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貨櫃輪附載其他貨物(不得附載散裝乾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駛進駛出型貨櫃輪附載其他貨物,以單位包裝一公噸以上為原則,其件數不受限制(不含以管線抽吸之液體貨物),惟駛進駛出型兼具吊上吊下型作業者,其軍品及一般雜貨合計總件數裝船與卸船各不得超過二十件(以艙單件數為準),如超過上述限制,認定為一般貨輪附 載貨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二)吊上吊下型貨櫃輪附載其他貨物,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附載其他貨物(不含以管線抽吸之液體貨物,惟含翻艙貨物)時,其軍品及一般雜貨合計總件數裝船與卸船各不得超過二十件(以艙單件數為準),如超過上述限制,則認定為一般貨輪附載貨櫃,應按一般貨輪附載貨櫃作業處理。

2、附載油管抽吸之液體貨物,其噸數不受限制。前項駛進駛出型貨櫃輪及吊上吊下型貨櫃輪附載之其他貨物,其總計費噸不得超過同航次卸(或裝)載貨櫃之體積噸,如超過則認定為一般貨櫃輪附載貨櫃,應按一般貨輪附載貨櫃作業處理。

三、貨櫃輪一般貨輪准予按裝卸之狀況,予以分開認定。惟抵港船舶如於完成全部卸(裝)載作業前,欲移泊其他碼頭裝或卸者,前後兩次得予以分開認定。貨櫃輪以橋式起重機完成全部之貨櫃裝卸作業後,如有其他貨物之裝卸作業,經重新指泊船席,在不影響本局貨櫃碼頭船席調度下,仍指泊於原貨櫃碼頭者,得認定為一般貨輪裝(卸)載其他貨物。

四、船席調派:

(一)卸船為貨櫃輪,按貨櫃輪調派船席,裝船改按一般貨輪作業時,必須按一般貨輪船席調派辦法,重新申請安排船席;反之,卸船為一般貨輪,按一般貨輪調派船席,裝船改按貨櫃輪作業時,必須按貨櫃輪船席調派辦法,重新申請安排船席。

(二)裝船重新申請船席時間,委託人可按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船舶繫泊作業須知內所訂申請指泊船席之時間,依預報卸船完工之時間,申請調派船席。

五、派工:

同一船舶裝、卸分別按貨櫃輪與一般貨輪作業者,委託人應分開申請派工。

六、計費規定:

(一)貨櫃輪計費:

1、貨櫃輪不論靠泊貨櫃碼頭或一般碼頭,其碇泊費、貨櫃裝卸作業費、額外使用機具之貨櫃裝卸機械使用費、場租(或滯留費)、通過費、過磅費及冷凍貨櫃供電費均依貨櫃輪業務費率計收,轉口櫃、 轉運櫃另依核定優惠費率計算。

2、貨櫃輪附載之其他貨物,其費用均按一般港埠費率計收,使用橋式機裝卸者,機卸使用費比照貨櫃按實際使用次數計收,使用水上機、陸上機裝卸者,則按單獨租用計收。

3、貨櫃輪附載之液體貨以油管抽吸者,按噸計收第二類陸上裝卸費及管道裝卸貨物碼頭通過費。

4、開頂式、平台式、摺疊式、車輛專用式或其他特殊貨櫃裝載之貨物均按一實櫃計費,如與貨櫃分別裝卸,則貨物按一般港埠費率計費,貨櫃按空櫃計費。

5、貨櫃輪一次裝卸二個以上之摺疊空櫃或平台櫃,其堆疊之高度在八呎(含)以下者,一律視同各該等級之一個空櫃,裝卸費按一櫃次計收,餘類推。

(二)一般貨輪附載之貨櫃計費依費率表之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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